杨某甲与李某排除妨害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杨某甲通过继承取得案涉房屋,2016 年 4 月 17 日杨某甲与李某签订《购房协议》,约定将房屋作价 3 万元卖给李某,杨某甲交付房屋及老房产证。后李某起诉要求杨某甲办理过户,生效判决以李某不能举证证明已经实际支付 3 万元购房款为由,驳回李某过户诉求。2026 年 1 月杨某甲正式办理继承登记,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随即起诉李某,要求腾退返还房屋。被告李某主张双方存在合法房屋买卖关系,属于有权占有。法院认定,李某无法证实房款已经实际交付,其依据买卖合同继续占有房屋缺乏合法基础,杨某甲作为登记所有权人有权主张返还原物,判决李某于三十日内腾退并返还案涉房屋。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已经履行完毕,买受人主张继续履行、有权占有,需要举证证明已经完成房款支付义务,仅有书面合同不足以证明已经付款。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本身不当然无效,但在买受人未完成付款、合同义务未履行完毕情况下,不能对抗嗣后取得物权的所有权人。前诉判决驳回过户请求后,所有权人完成不动产登记,有权提起排除妨害、返还原物之诉。买受人因合同遭受损失,可另案主张违约责任。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