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与李某乙、肖某分家析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甲系李某乙女儿,父母离婚后其户籍仍留在本村。案涉房屋拆迁以户为单位安置,由户主肖某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协议确认安置人口共 5 人,住宅安置面积 330㎡,经营性用房 50㎡,同时包含人口奖励、房屋补偿、装修附属物补偿、过渡费、装修补助等多项补偿款项。李某甲起诉请求确认享有 60㎡安置住宅面积,并分割拆迁安置费、经营性用房货币补偿、装修补助、过渡费。法院认定李某甲属于拆迁安置对象,判决确认其享有 60㎡安置面积,由户主肖某向李某甲支付 10㎡经营性用房货币补偿 29800 元、拆迁安置款 62078.8 元,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农村拆迁以户为单位签订安置协议,户内户籍在册的安置对象,独立享有对应政策分配的安置面积与人头类补偿,不因父母离婚而丧失安置资格。户主代表全家签署协议、领取全部补偿款,负有向其他安置成员分配对应份额的义务。房屋本身价值、附属物补偿一般归属于原房屋产权人;人口奖励、按人头分配的安置面积、经营性用房指标归各安置人口分别享有。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