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甲、张某甲等与刘某戊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刘某己、秦某留有一套夫妻共同房产,二人先后去世,育有五名子女。部分子女发生先于、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产生代位继承、转继承。被告提交两份打印遗嘱,主张案涉房屋应当全部由刘某壬(被告父亲)继承,再由刘某戊继承。2011 年打印遗嘱仅有秦某签章,缺少本人签字、适格见证人;2020 年打印遗嘱,遗嘱内容由他人草拟宣读,无法证实秦某充分理解遗嘱内容,见证人未规范表明身份,未满足打印遗嘱形式要件,两份遗嘱均被认定无效。本案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五位继承主体各分得房屋五分之一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打印遗嘱有严格法定要件:需要两名以上见证人全程在场,遗嘱人、见证人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打印遗嘱,参照民法典打印遗嘱要件审查,形式不达标直接归于无效。由他人向老人宣读事先草拟好的文本,老人仅签字,不等于老人自行表达遗嘱意思,容易被法院认定不能反映被继承人真实意愿。被继承人子女先死亡的,发生代位继承;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发生转继承。遗嘱被认定无效,遗产直接回归法定继承。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