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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拆迁口头约定不明 拆迁利益按权属与出资分别归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为涉案宅基地实际出资建房人,早年拆除老宅自主翻盖房屋。被告一家三口经协商将户口迁入涉案宅院,双方仅达成口头拆迁利益分配约定,且双方对约定内容陈述不一、无书面佐证。后续宅院拆迁,以被告家庭成员名义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百余万元拆迁补偿款及140平米优惠购房安置资格。原告主张全部拆迁权益归己方所有,被告则主张拆迁利益按约平分。因口头协议内容无法查实,法院依据权属、户籍安置资格及实际建房出资事实,对拆迁权益分项分割处理。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宅基地拆迁利益分割遵循权属归户、补偿分项原则,无有效书面协议且口头约定无法查实的,按权利来源、出资贡献、安置主体分别认定权益归属。宅基地区位补偿、优惠购房资格、安置相关补助依附宅基地使用权与户籍安置身份,归在册安置人口享有。地上房屋、附属物补偿依附建筑物所有权,归实际出资建房人所有。原、被告双方无有效书面分配协议,各自口头陈述无证据佐证,无法达成统一合意,不能按任一单方主张分割。法院区分土地权益与房屋财产权益裁判,既保障安置人口的政策性拆迁权益,又保护实际建房出资人的财产权益,符合公平原则与农村拆迁裁判惯例。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的,应当结合财产来源、出资贡献、实际使用情况,合理折价分割共有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公共利益征收不动产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房屋价值补偿归实际权利人享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享有,拆迁安置资格、区位补偿权益归合法户内安置人员享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承担不利诉讼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