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内部一致变更安置房签约主体 开发商应予配合签约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村民名下宅基地遇棚改拆迁,享有对应安置房购房指标。该村民去世后,其继承人经诉讼、二审终审生效判决确认,三名亲属依法继承对应安置房屋面积。此后三人共同出资选定涉案安置房,全额付清购房款项、签署安置购房确认单,开发商已实际交付房屋。后三名继承人内部协商一致,确定仅由其中一人作为唯一签约主体与开发商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开发商以需第三方审核、无权单独决策为由拒绝配合,双方产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法院。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合法继承取得的拆迁安置权益,全体权利人内部协商一致变更购房合同签约主体,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开发商负有配合签约的附随义务。案涉安置购房资格与房屋权益,已经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归三原告共同享有,属于合法的民事财产权益。三原告已全额支付购房款、完成选房、接收房屋,合同主要义务已履行完毕。继承人内部对签约主体的变更系合法处分自身民事权利,未侵害第三方及开发商利益,亦不违背拆迁安置政策。开发商以内部审核流程为由拒绝配合,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判令其配合签约,充分尊重民事主体意思自治与合法财产处分权。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开发商配合权利人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属于法定协助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全体共有权利人一致同意变更签约主体,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主体变更合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拆迁安置购房指标及对应房屋权益属于可继承的合法财产权益,继承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利。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举证证明的,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