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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家庭抓阄分家协议合法有效 老宅按约分项确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农村家庭长辈自建老宅一处,共育有三名儿子、一名女儿。长辈病重期间,由家族长辈见证,兄弟三人以抓阄方式订立书面分家协议,对老宅房屋进行明确分割,并约定债务分担事宜,女儿自愿放弃参与分家。多年后兄弟三人各自占有其他宅院居住,老宅始终由长辈居住。后长子主张按照在哪结婚、房屋归谁的农村习俗,独占全部老宅房屋,诉至法院。二弟、三弟不予认可,主张按照真实分家协议分割房产,法院结合家族证人证言、当地风俗及长期居住事实,最终依据分家协议对老宅房屋逐项确权分割。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农村家庭成员在家族见证下,自愿协商、以抓阄形式订立的分家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公序良俗与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全体家庭成员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分家协议订立流程完整、有家族见证人佐证,且符合农村分家风俗习惯,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情形,合法有效。原告仅凭单方理解的农村习俗、非正式村委证明主张独占全部房产,无有效证据推翻书面分家协议及证人证言,依法不能成立。同时,家庭成员长期按照分家结果各自占有、使用其他宅院,多年无争议,视为各方默认、履行分家协议内容。法院严格按照有效分家协议分割共有房产,既尊重家庭自治约定与乡村习俗,也维护了家庭财产分配的公平稳定。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案涉分家协议符合有效民事法律行为要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案涉老宅属于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家庭成员有权协商分割。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本案家庭成员分立居住、共有基础丧失,依法可分割共有房产。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被告放弃权利缺席庭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合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