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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权属确定条件离婚协议有效 条件成就后不得单方反悔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一、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婚后长期居住村内宅基地院落,共同使用院内多间房屋。双方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特别约定案涉院落房屋待产权、使用权确定后,全部归女方居住支配,若一年内未确权,男方需支付房屋对应市场价房款。后续双方另案通过分家析产诉讼,由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涉案房屋由男女双方共同居住使用,协议所附确权条件正式成就。男方事后反悔,主张协议系虚假意思表示、存在可撤销情形,拒绝履行房屋归属约定,双方引发离婚后财产纠纷,女方诉至法院要求单独享有涉案房屋居住使用权。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离婚协议可合法附生效条件,待约定条件成就后,协议财产分割条款对双方具有绝对约束力,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反悔、随意撤销。案涉离婚协议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综合子女抚养、债务承担、财产分割达成的整体性合意,条款相互牵连、互为对价,不存在虚假意思表示。此前分家析产判决仅确定男女双方的共同使用权,未处理二人内部份额与归属,不冲突离婚协议约定。男方以事后矛盾、虚假离婚为由反悔,违背民法诚实信用原则,无法律依据。协议约定的确权期限并非效力硬性边界,权属最终确定即满足生效条件,女方依约单独取得房屋居住使用权,合法有据。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生效条件,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案涉房屋权属经司法判决确认,协议所附条件合法成就,财产分割条款正式生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载明财产、债务、子女抚养等协商一致意见,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双方完成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依法主张权利。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