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解房产赠与子女不可任意撤销 可代偿涤除抵押过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家庭老宅拆迁,核定五名被安置人员,分配取得三套拆迁安置房,房屋分别登记在家庭成员名下。夫妻二人调解离婚时,男方自愿承诺将其名下涉案安置房全部权益赠与女儿,该承诺记入调解笔录。后续男方私自将涉案房屋办理最高额抵押用于个人借款,因无力还款导致逾期,保险公司代偿后取得债权,房屋持续处于抵押状态。男方主张赠与未过户可单方撤销,女儿诉至法院,愿代为清偿全部债务、涤除抵押,要求确认房屋权益归自己并办理过户手续。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离婚诉讼中基于身份关系、为达成离婚合意作出的房产赠与承诺,区别于普通民事赠与,具有道德义务与整体性合意属性,产权过户前亦不得任意撤销。男方在离婚调解中作出的赠与承诺,是双方解除婚姻、分割财产的整体对价,单方无权反悔撤销。同时,涉案房屋本身包含原告的拆迁安置份额,原告属于合法共有权利人。针对房屋抵押障碍,法律允许权利受让人通过代为清偿债务的方式涤除抵押权、消除过户障碍。原告自愿全额代偿债务,第三人抵押权可依法消灭,抵押注销后,赠与人需配合完成房屋过户登记,法院据此支持原告合法诉求,平衡债权方、赠与人与受赠人三方权益。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普通赠与在权利转移前可撤销,但离婚附身份、道德义务的赠与不适用任意撤销规则。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财产赠与子女,离婚后一方主张撤销的,无欺诈、胁迫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人在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后,应当配合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可代为清偿债务人债务,债务清偿后,担保权利依法消灭,权利人可主张办理权属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