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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共同生活消耗拆迁补偿款 分家析产以剩余财产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一、基本案情

一家三口为拆迁安置对象,依法取得总额近18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全部由女方保管支配。男女双方早年结婚,多年后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未对涉案拆迁款进行分割。婚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长期共同生活,女方将拆迁款项陆续用于购车、育儿、家属医疗、日常家庭开支等大额及日常支出,部分消费款项因子女赌博挥霍。男方离婚多年后起诉析产,主张按原始拆迁总额分割款项。法院结合多年家庭共同消耗事实,认定仅需对离婚时剩余财产分割,酌情判令女方返还男方15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二、律师评议

男方明知家庭大额开支且长期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款项用途,不得事后回溯主张全额分割。同时,子女个人不当挥霍款项,系家庭内部开支处置范畴,不能归责于对方。法院结合多年生活消耗事实、剩余财产情况及公平原则,酌情确定分割金额,既尊重家庭财产实际消耗状态,也平衡各方合法权益。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举证不能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