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分家协议长期实际履行有效 不动产登记不阻却家庭财产约定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某农村家庭早年订立分家文书,对村内老宅权属、建房出资及赡养事宜作出约定,后又签订补充家庭协议,明确家中残疾幼子名下宅院房产,由两名兄长出资购置修缮,其中一名兄长自愿放弃出资及房屋权益,案涉房产最终归另外两名兄长所有。该协议经村委会盖章见证,各方长期按约履行赡养、房屋管理、租金分配义务。幼子终生未婚无子女,去世后家庭成员就房屋权属产生争议,放弃出资的兄长主张协议无效,要求法定继承房屋份额,原告遂起诉确权并要求返还宅基地使用权证。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农村家庭分家析产协议符合当地习俗、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长期实际履行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即便存在轻微形式瑕疵,亦合法有效,对全体家庭成员具有约束力。不动产登记仅为物权公示方式,不能否定家庭成员内部合法有效的财产分割约定。被告以协议存在欺诈、无权处分、违反法律规定为由主张无效,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同时,依有效协议确定房屋权属后,持有权属证书一方负有返还证件的附随义务。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登记公示效力不能对抗合法有效的家庭内部财产分割约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附随义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举证证明的,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