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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存在形式瑕疵仍可补正有效 多尽赡养义务继承人多分遗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某家庭父母先后离世,留有农村宅院老宅、银行存款、丧葬费抚恤金及土地流转收益等遗产。早年兄弟二人与父亲签订分家协议,对母亲遗产份额作出初步分割。父亲后续订立打印遗嘱,将案涉宅院房屋指定由次子继承,该遗嘱存在未规范标注日期的形式瑕疵。后次子全额出资翻建老宅,长期贴身赡养照料父亲,长子仅定期支付赡养费、极少照料。父亲去世后,长子起诉要求分割房产及各类遗产,第三人(长子之子)以村内唯一农业户口为由主张房屋权属,各方就此产生继承纠纷。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打印遗嘱存在轻微形式瑕疵,但有全程录像、见证人证言佐证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依法补正并认定有效;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主要赡养义务、长期共同生活的,分配遗产时可依法多分。案涉分家协议系家庭成员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各方具有约束力。被继承人立遗嘱后知情并同意房屋翻建,不属于撤回遗嘱的行为。同时,宅基地使用权户籍与房屋所有权无必然关联,非继承人仅以户籍为由主张房屋权属,无法律依据。丧葬费、抚恤金虽非遗产,但法院可参照遗产分割规则,结合赡养付出情况一并处理。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