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仅审查分配合法性 不审查生效执行依据实体真伪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因名下房产被司法拍卖,取得千万级拍卖案款,法院据此制作执行案款分配方案,确认某普通债权人享有合法债权并可参与案款分配。被执行人对此提出异议并提起诉讼,主张该债权人债权系伪造证据形成、双方实为合伙关系而非借贷关系,涉嫌虚假诉讼,请求撤销对应分配内容、否定其分配资格。经查,该债权人的债权已经一、二审生效裁判文书确认,被执行人报案后公安机关亦未立案。法院最终驳回被执行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具有限定审理范围,仅审查执行分配方案的分配顺位、比例、数额等内容是否合法,无权审查生效执行依据对应的实体债权真伪,不解决基础债权纠纷。生效裁判文书具有既判力,债权人依据合法有效的执行依据参与财产分配,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被执行人主张的虚假诉讼、法律关系认定错误、同案不同判等问题,属于对执行依据实体内容的否定,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其可通过再审、报案等其他法定途径另行救济,不能以此推翻合法的执行分配方案。
【法条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