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家庭老宅翻建析产案 法院结合家庭贡献酌定房屋产权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男方与前妻婚后建有宅院北房五间,前妻去世后未进行遗产分割。男方与女方再婚,婚后与男方子女共同居住生活、未分家。夫妻二人曾签订协议,约定老宅一间半房屋归女方所有。后全家合意拆除老宅,以男方名义获批危房改造,出资翻建为二层楼房,建房过程使用政府危房改造补贴。双方婚后长期共同生活,后经法院调解离婚。女方以共有基础丧失为由起诉,主张享有案涉房屋25%产权份额并要求实物析出,男方及子女以房屋系子女全额出资、协议存在欺诈无效为由,拒绝女方分割诉求。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再婚家庭共同居住、未分家,合意翻建的宅基地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离婚导致共有基础丧失,权利人可主张分割,法院结合各方贡献大小酌定产权份额,独栋整体房屋不宜实物分割。案涉婚内房屋赠与协议有多名见证人佐证,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合法有效。房屋虽由男方子女主要出资建设,但使用家庭危房改造补贴,且基于原有老宅权益翻建,女方享有合法共有权益。结合女方居住贡献、协议约定及各方出资出力情况,法院酌定份额,兼顾公平与家庭贡献,同时基于房屋整体结构,驳回实物分割诉求。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