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逾期过渡费按实际领取标准分割 再审纠正二审计算错误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某家庭户老宅纳入城中村拆迁范围,家庭成员四人同为合法被拆迁安置人口,享有对应拆迁安置面积及补偿权益。拆迁方因逾期交房,额外发放高额逾期过渡费,由家中长辈统一代为领取。晚辈家庭成员起诉分家析产,主张分割安置房屋权益及对应过渡费、奖励费等补偿款项。一审法院依据实际领取补偿总额及家庭人口份额,判令长辈配偶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半数债务。二审法院错误适用基础费率、缩减核算周期,大幅调低补偿分割金额。当事人申请再审,高院再审纠正二审计算错误,改判维持一审原判。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拆迁逾期过渡费应以拆迁主体实际发放、被代领人实际取得的金额为准分割,不得机械套用合同基础费率;家庭拆迁补偿权益归全体被安置人口共有,继承人需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二审法院未区分正常过渡费与逾期翻倍过渡费,忽略实际发放标准,事实认定有误。再审法院明确,拆迁逾期产生的超额补偿属于全体安置人口共有财产,应按人口份额公平分割。同时本案明确限定继承原则,遗产继承人仅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审理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