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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院落修缮排除妨害纠纷 事后和解无实际妨害驳回诉求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早年经法院生效判决,某村院落内两间西房权属归三原告合法所有。因房屋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三原告拟对房屋进行修缮加固,施工过程中遭到同院落四被告阻拦,导致施工中断。三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妨害、排除施工阻碍,并赔偿施工停工产生的工人工资、材料损耗等经济损失。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已私下自行和解,被告不再阻拦原告修缮施工,妨害状态已彻底消除,法院结合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排除妨害纠纷的成立,需以存在持续、现实的妨害状态为前提,妨害行为事后消除的,原告诉求丧失事实基础,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作为房屋合法所有权人,在房屋权属范围内修缮房屋系合法行使物权,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负有合理容忍、配合的义务。同时,当事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需举证证明侵权行为、实际损失及二者因果关系,本案原告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佐证损失,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邻里之间应遵循团结互助原则,妥善处理房屋修缮、院落使用等相邻关系。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