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达成拆迁利益分配协议 非赠与性质应恪守履行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某家庭原有承租公房被依法征收,置换取得五套定向拆迁安置房。此前家庭成员在共有纠纷诉讼中自愿达成内部分配方案,明确两套涉案房屋分别归两名晚辈家庭成员所有,各方互免补款、放弃其他诉求,该方案经另案生效判决确认合法有效,并非无偿赠与。被征收人去世后,其再婚配偶反悔此前约定,主张涉案房屋属于遗产,要求按法定继承重新分割。其余继承人均认可原有分配协议效力。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两套房屋权益归各自享有。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家庭成员在诉讼中自愿达成的拆迁利益分配协议,基于各方建房贡献、拆迁安置事实形成对价关系,不属于无偿赠与,对全体家庭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因一方当事人死亡而自动转为遗产重新分割。此前生效判决已明确案涉分配方案是兼顾各方建房贡献的利益互换约定,并非可随意撤销的赠与行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约定,逝者配偶以权利人离世、情势变更为由否定在先有效协议,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