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修缮排除妨害案:妨害消除后诉求无据、损失举证不能败诉裁判要点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经法院生效判决,依法取得某村内院落两间西房的合法所有权。因房屋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原告自行组织人员开展修缮施工。被告以原告未提前告知、疑似借机新建扩建房屋为由,阻拦施工,致使修缮工作中断。原告遂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妨害修缮行为,并赔偿施工受阻产生的人工、材料损耗等经济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被告已不再阻拦施工,妨害状态彻底消除,且原告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佐证自身实际损失,法院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排除妨害纠纷的成立,以存在持续、现实的妨害状态为前提,妨害行为已消除的,原告诉求丧失事实基础;财产损失诉求需原告充分举证,举证不能自行承担败诉后果。原告作为房屋合法所有权人,在房屋权属范围内合规修缮房屋,本应享有相邻权容忍便利。但本案诉讼中,双方已自行化解纠纷,妨害行为已然终止,判令停止妨害已无实际意义。同时原告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未提供完整、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无法证实损失真实发生及与被告行为的直接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