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基于拆迁贡献达成的分配协议合法有效 不因一方去世转为遗产重分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承租公有房屋遇政府征收,置换取得多套拆迁安置房。此前家庭成员在诉讼中自愿达成拆迁利益分配方案,结合各子女自建房屋贡献,明确两套涉案房屋分别归两名原告所有,各方互免补偿款项,该协议经多份生效判决确认有效,并非无偿赠与。被继承人去世后,其配偶单方反悔,主张此前分配约定作废,要求将涉案房屋按照遗产法定继承分割。其余继承人均认可原有分配协议效力。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对应安置房权益归各自享有,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家庭成员基于拆迁贡献、等价对价达成的拆迁利益分配协议,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约定,不因一方当事人死亡而自动失效,不得单方随意反悔。案涉分配协议并非无偿赠与,而是综合家庭成员建房贡献、互免款项对价形成的有偿分配约定,不存在可撤销情形,且经多份生效裁判文书固定效力。遗产分割需以合法有效的在先财产约定为基础,不能直接推翻各方此前的真实合意。配偶以被继承人去世、情势变更为由主张重新按遗产分割,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全体签约家庭成员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履行分配义务。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