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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补偿款及安置房分割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乙与牛某系夫妻,李某甲系二人之女,郭某乙与李某甲系夫妻,郭某甲系二人之女。案涉宅基地原登记于李某丁名下(后证明与李某乙系同一人),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使用权面积306.05平方米,原建有北房三间。2004年经审批批准翻建,2010年建成三层楼房。20175月,李某乙与村委会签订《腾退补偿协议》及《房屋安置协议》,确认被安置人口5人(李某乙、牛某、李某甲、郭某乙、郭某甲),腾退补偿补助款总额为2680000元(含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房屋装修补偿、提前搬家奖、工程配合奖、腾退预签约促进奖、整村腾退完成奖等),安置房屋三套(二居室二套、三居室一套),安置面积300平方米,购房款690000元。20186月,李某乙另获得二层三层房屋建筑补助款285000元。202612月,李某乙选房确认三套安置房(X-189.91㎡、X-290㎡、X-3121.1㎡),分别由李某甲一家、李某乙夫妇使用。李某乙先后向李某甲一家支付补偿款72万元(其中40万元用于建房补偿、25万元用于周转费、7万元为其他补偿)及38万元,合计110万元。李某甲起诉要求分割拆迁利益。一审法院认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各项奖励及周转费由五名安置人口共有,房屋及地上物补偿、二层三层补助款由李某乙、牛某享有;扣除购房款及已付款项后,判决李某乙再支付李某甲、郭某乙、郭某甲431159.4元,X-1号、X-2号房屋归李某甲一家居住使用,X-3号房屋归李某乙、牛某居住使用。

 

【律师评议】

刘颖新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拆迁安置利益中各项目的归属认定及已付款项的性质认定。关于利益归属,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及各项奖励(提前搬家奖、工程配合奖、腾退预签约促进奖、整村腾退完成奖等)系基于宅基地使用权和腾退行为产生的补偿,应由五名被安置人口共同享有。周转费系按安置人口每人每月发放,亦应由五人共有。房屋及装修附属物补偿、二层三层建筑补助款系基于地上房屋本身的价值补偿,因该房屋系李某乙、牛某出资建造,李某甲虽主张有出资但李某乙在录音中认可已全额返还建房款并另加补偿,故上述款项由李某乙、牛某享有。关于安置房分割,因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法院仅处理居住使用权,待具备登记条件时按划分登记,符合司法实践。关于已付款项认定,李某乙向李某甲一家支付的72万元中40万元为建房款返还、25万元为周转费预支、7万元为其他补偿;另支付的38万元为拆迁补偿预付款,扣除已付款项后李某乙仍需再支付431159.4元,计算清晰合理。判决兼顾了各方利益分配,处理得当。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定义)、第二百六十六条(私人所有权的保护)、第二百六十七条(私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分配)。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拆迁补偿款的分配应区分不同项目的性质:宅基地相关补偿由全体被安置人口共有,房屋地上物补偿归实际建造人所有。安置房尚未取得产权证的,可先行处理居住使用权,待具备登记条件时再行确权。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李某甲未能证明对房屋享有独立所有权份额,故法院对地上物补偿由其享有的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