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与合同纠纷案:赠与有效但不直接发生物权确权裁判要点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生前自行购置一套经济适用房,案涉房屋实际由原告出资购买。被继承人自愿出具赠与文书,明确将案涉房屋无偿赠与原告。被继承人去世后,原告主张依据赠与约定取得房屋所有权,并要求逝者全部法定继承人配合办理过户。部分继承人书面同意原告诉求,境外继承人未答辩、未到庭应诉。法院审理认定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但赠与仅产生债权效力,不能直接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最终判决继承人配合过户,驳回直接确权诉求。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在于区分赠与合同债权效力与不动产物权效力。合法有效的房产赠与协议,仅在双方之间设立合同权利义务,受赠人仅享有要求办理过户的债权请求权,在未完成不动产登记前,不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同时,赠与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承继合同附随义务,负有配合办理产权过户的法定责任。涉外当事人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不影响案件正常审理与责任认定。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