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与合同效力纠纷案:行政登记违法不必然导致赠与合同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祖辈遗留一处城区私房,经落实私房政策发还登记至一名子女名下,该子女后续公证将部分房屋赠与其他亲属并完成产权过户。多年后,其余家族继承人以初始房产登记行政行为被法院判决违法为由,主张案涉房屋为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涉案赠与行为未经共有人同意,诉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被告抗辩赠与系家族协商一致结果,合法有效。法院区分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效力,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价值在于确立物权与合同效力区分原则。行政登记行为被确认违法,仅代表物权登记手续存在瑕疵,不直接否定民事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合同无效需严格依据法定情形认定,无恶意串通、违法违规等无效事由的,合同合法有效。同时,房屋权属、处分权归属的物权争议,与赠与合同效力纠纷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当事人可另行通过确权、析产诉讼解决,不能以此否定已成立生效的赠与协议。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