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拆迁确权案:事后追认家庭财产约定有效、不得随意反悔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早年被告出资购置村内院落,后为享受单位分房政策,姐弟二人签订分家协议,约定案涉院落归属原告,原告支付对应差价款。案该院落后续遇拆迁,被告作为登记被拆迁人签署拆迁协议,选购三套安置房。原、被告及拆迁公司三方签订产权变更承诺书,明确两套案涉安置房产权归原告所有。拆迁完成后被告反悔,拒绝配合办理过户、入住手续,并私自领取涉案房屋周转金及违约金。原告协商无果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权益、配合过户入住并返还对应拆迁款项。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明确了家庭财产约定与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司法认定规则。首先,合法有效的分家析产协议属于家庭成员真实意思表示,对各方具有约束力,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即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得事后随意反悔。其次,一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事后签字确认、配合签署产权变更文书,构成有效追认,处分行为合法有效。同时,本案系物权衍生的分家析产纠纷,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规定,被告以时效抗辩不能成立。法院据此判令被告配合过户、入住并返还专属涉案房屋的拆迁周转款项。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另一方财产处分行为的,处分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分家析产、不动产确权纠纷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限制。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