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资格认定纠纷案:已享受安置不得重复获赔裁判要点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幼年父母离异,抚养权曾在父母之间变更。早年原告随母亲户籍所在地房屋拆迁,已被列为拆迁安置人口,享受对应拆迁安置福利与购房资格。数年后,原告父亲户籍地房屋面临拆迁,拆迁档案将原告登记为在册及实际居住人口,本次拆迁共取得五套回迁安置房。原告主张依据在册人口身份及拆迁购房政策,享有对应安置房权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中一套房屋归其所有。被告抗辩原告已享受过拆迁安置,属于重复主张,不应支持。法院最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为**拆迁安置资格遵循一人一安置、禁止重复享受福利原则**。拆迁安置属于政策性福利保障,旨在保障被安置人员基本居住权益,而非依据户籍、居住身份重复获利。即便当事人在后次拆迁中被登记为在册人口,只要已在往期拆迁项目中享受过安置待遇、取得购房资格,即丧失本次重复安置的权利。同时,安置房屋总面积核算、加价购房等档案证据,可佐证安置权益分配不含已享受福利人员,当事人无权再次主张拆迁安置房物权。
【法条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4. 地方拆迁安置政策通用规则:拆迁安置福利具有唯一性,已依法享受拆迁安置补偿、优惠购房资格的人员,不得在其他拆迁项目中重复享受同类安置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