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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遗产析产纠纷:区分婚前婚后财产及合法继承人范围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与现任配偶再婚组建家庭,继子女幼年随继母共同生活,形成法定抚养关系。被继承人离世后,其亲生子女起诉要求分割多处房产、丧葬抚恤金、医保余额、银行存款及各类退款,主张按份继承遗产。被告抗辩部分房产为婚前个人财产、早年售房款已由被继承人生前处分完毕,同时反诉要求原告返还垫付的大额医疗费。法院审理区分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认定生前合法处分财产不可再分割,确认继子女具备继承资格,最终酌定各方分得遗产折价款,驳回双方不合理诉求。

【律师评议】

本案系典型再婚家庭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裁判规则具有较强参考价值。第一,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亲生子女、配偶同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平等继承权。第二,遗产范围仅限死者遗留的合法财产,配偶婚前财产、死者生前已自愿处分完毕的财产,不再纳入遗产分割范围。第三,婚姻存续期间购置房产、工资存款、医保余额、抚恤金等,先拆分一半归配偶所有,剩余部分作为遗产法定分割。第四,近亲属为逝者支付医疗费、尽赡养扶助义务属于法定义务,无权反向主张返还,无充分证据的债务、垫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