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拆迁安置房确权纠纷:生效调解书效力优先、赡养与交房义务分离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某家庭宅基地因自主腾退拆迁,取得多套定向安置房权益,家庭成员曾就拆迁利益、遗产分割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出具生效民事调解书,明确其中一套两居室安置房归原告所有。后续安置房交付后,家中长辈及亲属以原告未尽赡养义务、撤销赠与、遗嘱效力存疑等理由,拒不腾退交付房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权属、办理过户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法院认定生效调解书具备强制约束力,区分赡养义务与房屋交付义务,判令占用人员腾退房屋,驳回确权、占有使用费等诉求。
【律师评议】
本案系典型的家庭拆迁安置房权属纠纷,核心裁判规则具有极强的实务指导意义。其一,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具有司法终局效力,一经作出对全体家庭成员均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单方反悔、以赠与撤销、遗嘱无效等理由对抗文书履行义务。其二,子女赡养义务与房屋交付、物权履行属于独立法律关系,不能以未履行赡养义务为由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交房义务,赡养纠纷可另行诉讼解决。其三,拆迁安置房因政策限制暂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法院可先行确认居住使用权、判令腾退,过户登记待政策条件具备后另行处理。同时,基于亲属伦理,长辈善意居住不构成恶意侵占,无需支付占有使用费。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