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权益分家析产案:安置人口专属面积独立于遗嘱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某家庭老旧宅院于2011年拆迁,拆迁协议核定四名在册安置人口,对应三套回迁安置房及大额拆迁补偿款。被拆迁户主生前订立自书遗嘱,明确自身名下全部拆迁房产、存款份额由家中次女继承。户主去世后,高龄母亲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长子担任监护人,母子二人起诉主张一套安置房屋所有权,并要求次女、孙辈返还剩余拆迁补偿款。被告抗辩宅院及房屋由其出资建设、老人曾口头分配房屋,且原告主张无事实依据。法院区分遗嘱继承与专属安置权益,依法裁判房屋归属并酌定超面积补差,驳回补偿款返还诉求。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在于厘清遗嘱继承范围与拆迁安置专属权益的边界。第一,合法有效的自书遗嘱具备优先效力,被继承人自有财产份额应按遗嘱继承分配。第二,拆迁安置人均享有的购房面积、安置权益属于在册安置人口专属家庭共有财产,独立于被继承人可遗嘱处分的遗产范围,不受遗嘱约束。第三,安置房屋超出个人专属安置面积的部分,权益归实际持有人所有,获房一方需依法支付对应面积补差款。第四,当事人主张他人占有、侵吞财产的,需承担举证责任,无有效证据佐证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同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仍依法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可由监护人代为维权。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举证或举证不足的,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