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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拆迁分家析产案:生效判决确认安置份额、据实补差分割拆迁奖励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同胞兄弟,父母去世前主持订立分家契约,对村内老宅房屋权属作出分配。后案涉老宅拆迁,二人因拆迁安置利益分割产生纠纷,此前诉讼已由生效判决确认双方各享有一半回迁安置面积及对应拆迁权益,安置房待交付后另行分割。后续回迁安置房建成交付,兄弟二人分别取得两套面积不等的安置房屋,存在安置面积差额。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自有房屋权属、补足面积差价、分割异地安置奖励、返还购房款项及赔付楼层差价。法院结合安置房性质、实际面积及拆迁政策,依法支持原告合理诉求,驳回楼层差价主张。

【律师评议】

本案是典型的家庭拆迁安置房后续确权补差纠纷,裁判规则清晰且具有实务指导意义。其一,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具有既判力,已确认的家庭成员拆迁安置份额,各方必须遵照履行,不得单方反悔。其二,回迁安置房属于家庭共有安置权益,因户型差异导致一方占用另一方安置面积的,占用方需结合保障房性质、市场行情酌情支付面积差额补偿。其三,拆迁异地安置奖励属于拆迁衍生共有利益,应按双方安置份额比例合理分割。其四,安置房选房遵循政策及顺位规则,无明确约定及法定依据的楼层差价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兼顾法理与家庭伦理公平。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