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老宅分家析产案:老旧分家单合法有效、非农户口可确权房屋物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同胞兄妹,父母生前于1990年订立分家协议,将村内老宅房屋分配给三名儿子,明确各子女房屋权属,协议由父亲及三子签字确认。此后两原告依法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长期实际占有使用对应房屋。父母去世后,二被告以分家单无母亲、女儿签字、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原告系非农户口无宅基地资格、原告未尽赡养义务、起诉超时效为由,主张分家单及原告权属证书无效,拒绝认可房屋分配结果,双方引发分家析产纠纷诉至法院。
【律师评议】
本案厘清了农村老旧分家协议效力、非农户口房屋确权、物权纠纷时效三大司法实务要点。第一,农村传统分家协议,结合订立习俗、长期履行事实、房屋实际使用状态,即便部分家庭成员未签字,不存在违法情形且长期履行的,依法认定合法有效。第二,当事人持有的政府核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或注销前,具备合法物权效力,非农户口身份不影响民事案件中房屋权属的确认。第三,分家析产属于物权确认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同时,本案系分家财产确认纠纷而非继承纠纷,赡养义务履行情况不影响已生效分家协议的物权效力,被告相关抗辩无法律依据。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确认物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