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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利益分家继承案:宅基地权益按身份析产、代书遗嘱部分有效裁判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夫妇共育四名女儿,二老先后离世,遗留村内宅基地院落拆迁安置利益。该院落由被告夫妇出资购置、被告子女出资扩建,拆迁时按政策分户确权,二老享有独立拆迁补偿及200平方米安置房指标。老人晚年主要由长女夫妇赡养,生前订立代书遗嘱,指定自身财产由长女夫妇继承。三幼女未实际赡养老人,诉请均等分割全部拆迁补偿款与安置房。法院区分宅基地身份权益、房屋建设权益,认定遗嘱部分有效,结合赡养付出差异划分继承份额并作出判决。

【律师评议】

本案明确农村拆迁继承纠纷两大核心裁判规则,极具实务参考价值。其一,拆迁利益需分层析产,宅基地身份权益归拆迁时本村农业户籍家庭成员均分,地上房屋补偿归属实际出资建设人,并非一概属于遗产。其二,合法代书遗嘱具备优先效力,遗嘱未处分的配偶遗产份额,适用法定继承。同时,继承分配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对被继承人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适当多分,未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酌情少分,兼顾遗嘱自由与法定继承公平原则。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