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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修缮排除妨害案:妨害消除后诉求无据、损失举证不能败诉裁判要点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合法取得村内院落西房两间所有权,因房屋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原告自行进场开展修缮加固施工。被告以原告未提前告知、疑似借机新建扩建房屋为由,现场阻拦施工,引发争议。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停止妨害、赔偿施工误工及材料损耗损失。诉讼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被告已不再阻拦原告正常修缮施工。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真实发生及具体金额,法院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本案明确了农村房屋修缮相邻妨害纠纷的两大裁判核心。其一,排除妨害请求权以现实、持续的妨害状态为适用前提,若诉讼中妨害行为已自行消除,无持续侵权状态的,停止妨害的诉求丧失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其二,财产损害赔偿需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权利人主张侵权损失,必须提交完整、有效的证据佐证损失真实性、关联性及具体数额,无充分证据的损失主张依法不能成立。同时,不动产相邻各方负有相互容忍、配合合理修缮的义务,但权利人修缮房屋亦应秉持善意,提前沟通、合理施工,避免引发邻里矛盾。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