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利益分配协议效力案:财产性约定不因当事人死亡失效裁判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当事人亲属因老旧公房征收取得五套定向安置房屋,此前相关家庭成员在共有纠纷诉讼中,自愿达成拆迁利益分配协议,明确两套涉案房屋分别归两名原告所有。该协议经多份生效判决确认,系结合各方自建房屋贡献形成的对价分配约定,并非无偿赠与。后核心签约亲属去世,被告以此为由主张原有分配约定作废,要求按法定继承重新分割房屋。双方协商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房屋权益归己方享有。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明确了财产性民事协议的效力边界。合法有效的拆迁利益分配协议,基于各方建房贡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订立,并非无偿赠与,不存在可撤销、无效的法定情形。同时,纯财产性质的民事约定不具有人身依附性,效力不因一方当事人死亡而终止,继承人应当承继原有协议权利义务。其余家庭成员一致认可分配方案,法院据此判令按有效协议履行,否定了“人亡约消”的错误主张,维护了家庭财产分配的稳定性与契约严肃性。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