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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买商品房多年后登记人反悔,实际出资人请求确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15年,周某因工作原因无法办理某限购区域购房手续,与朋友吴某协商,由吴某作为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购房首付款、按揭贷款及后续税费均由周某承担,房屋实际归周某所有,待条件允许后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购房后,周某一直偿还贷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房屋升值后,吴某认为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产权应归自己所有,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周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并要求吴某协助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法院审理认为,借名购买商品房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结合购房款支付情况、贷款偿还情况、房屋占有使用情况以及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名合意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购房款、贷款均由周某实际支付,且房屋长期由周某占有使用,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亦能够证明存在借名购房约定。法院据此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借名购房关系,并判令吴某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借名买房纠纷的核心并非登记人与实际出资人的身份差异,而是双方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借名合意,以及实际出资人能否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2.不动产权登记虽然具有公示效力,但并不意味着登记人与实际权利人之间不存在内部权属争议。实际出资人需要通过购房款支付记录、贷款还款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真实权利状态。

3.借名买房存在较高风险,尤其是在政策限制购房、房屋价值上涨或者双方关系变化后,登记人反悔的情况较为常见。购房时应尽量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