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设立居住权后出售,买受人请求腾退房屋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刘某因照顾年迈母亲生活需要,与母亲王某签订《居住权合同》,约定王某在刘某名下一套住房内享有终身居住权益。双方办理了居住权登记手续。此后,王某一直居住于涉案房屋。
一年后,刘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将涉案房屋出售给陈某,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陈某办理入住手续时发现王某仍居住在房屋内,遂要求王某腾退房屋。王某认为,自己依法登记取得居住权,且居住权期限尚未届满,陈某作为房屋买受人应当知晓并承担该权利限制。陈某则认为,自己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有权要求原居住人搬离。
双方协商未果,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腾退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依法登记后具有对抗效力。涉案居住权已经登记,在房屋转让时仍然有效,买受人取得所有权时应当承受该权利负担。陈某虽然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其所有权受到已经登记居住权的限制,在居住权期限届满前,无权要求王某腾退房屋。最终,法院驳回陈某要求腾退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民法典》新增居住权制度后,房屋交易中的权利结构更加复杂。房屋所有权人与居住权人可能分别享有不同权益,买受人在购买房屋前必须核查是否存在居住权登记。
2.已登记的居住权具有物权效力,不能因房屋所有权转移而自动消灭。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仍应受到原有居住权的限制。
3.房屋交易前,应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确认房屋是否存在居住权、抵押权、查封等权利负担,否则可能出现“取得产权但无法实际入住”的情况。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