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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分家协议未约定院落使用范围,共有人请求重新划分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陈某夫妇生前留有一处农村院落及住宅。父母去世后,三名子女签订《分家协议》,约定东侧房屋归长子所有,西侧房屋归次子所有,南侧偏房归女儿所有,但协议并未对院落、通道、水井等公共区域的使用方式作出约定。

多年后,长子在院内搭建围墙,将通往西侧房屋的通道封闭,并将院内空地改建为停车位。次子认为围墙影响正常通行及生活,遂诉至法院,请求拆除围墙并重新划分院落使用范围。

法院审理认为,分家协议仅对房屋归属进行了约定,并未明确院落及附属设施使用方式。院落作为实现房屋正常使用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各方应按照公平、便利生活原则共同使用。长子未经其他权利人同意擅自改变院落使用现状,影响其他共有人正常通行及生活,已超出合理使用范围。最终,法院判决长子拆除影响通行的围墙,并结合院落实际情况对公共区域使用方式予以明确。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农村分家析产时,房屋与院落通常具有不可分割性。协议仅约定房屋归属,而未明确院落、通道等附属设施使用方式,极易成为后续纠纷的焦点。

2.对共有院落的使用,应遵循公平、合理、便利生活原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设置障碍物、封堵公共通道或者排除其他权利人的正常使用。

3.分家协议除明确房屋产权外,还应同步约定院落、围墙、通道、水井、车位等附属设施的使用规则,并尽量绘制平面示意图,能够有效降低后续争议。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