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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翻建农村老宅,子女主张房屋共有产权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孙某夫妇在某村拥有一处宅基地及老旧住宅。因房屋年久失修,夫妻二人决定对原有房屋进行翻建。翻建过程中,长子孙甲长期在外务工,多次向父母转账用于购买建筑材料,并参与部分装修费用支出;次子孙乙则负责现场施工协调和日常管理。房屋建成后,仍登记在孙某名下,由老两口居住使用。

数年后,孙某去世。因家庭矛盾激化,长子主张自己对翻建房屋投入了大量资金,应确认其对房屋享有二分之一产权;次子则认为,其长期负责建房事务,也应认定为共有人。孙某配偶认为,房屋始终由夫妻二人出资主导建设,子女支付的款项系履行赡养义务或家庭资助,不属于共同建房投资,不同意确认子女享有产权。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在原宅基地基础上翻建形成,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始终登记在孙某名下。长子虽提供部分建房资金,次子参与施工管理,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与父母之间存在共同出资建房、共同享有产权的合意,也未签订共同建房协议。子女对父母建房给予经济帮助、劳务协助,符合家庭成员之间互助行为特征,不当然产生共有产权。最终,法院认定涉案房屋仍属于孙某遗产,由各继承人依法继承;对于长子实际支付且能够证明系建房投入的合理费用,在遗产分割时予以适当折价补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子女出资帮助父母翻建房屋,并不当然取得房屋共有权。判断是否形成共有关系,应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共同出资建房、共同享有产权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能仅依据付款事实作出认定。

2.家庭成员之间相互资助具有一定伦理属性。父母建房过程中,子女支付部分费用、购买建材、参与施工管理,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常倾向认定属于家庭内部扶助行为,而非产权投资行为。

3.如家庭成员确有共同建房并共同享有产权的真实意思,建议在建房前签订书面协议,对出资比例、产权归属、后续登记及拆迁补偿分配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并妥善保存转账凭证、施工合同等证据,以减少日后发生继承、析产纠纷。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