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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析产协议签订后,一方拒绝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陈某与赵某系兄弟,共同继承父母遗留的一套商品住房。为避免长期共有影响房屋使用,双方签订《析产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归陈某所有,陈某一次性向赵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80万元。协议签订后,陈某依约支付全部补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

然而,在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过程中,赵某以房价上涨、补偿金额过低为由,拒绝到场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主张析产协议显失公平,请求重新协商补偿金额。陈某多次催促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继续履行协议,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析产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陈某已经依约履行支付补偿款义务,赵某仅因房价上涨反悔,并不足以否定合同效力。协议签订后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属于正常商业风险,应由合同当事人自行承担。最终,法院判决赵某继续履行析产协议,限期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逾期拒不履行的,可依法由生效判决直接作为办理产权登记的依据。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析产协议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不得仅因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或下降而单方拒绝履行,否则应承担继续履行或违约责任。

2.在房屋析产案件中,不少当事人误认为必须双方共同到场才能办理产权登记。实际上,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在一方拒绝履行协助过户义务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由执行程序完成产权变更登记。

3.为减少后续履行争议,析产协议应尽量明确补偿金额、付款期限、办理过户时间、违约责任及逾期协助义务等具体条款。对于金额较大的房屋析产,还可约定公证或设置违约金条款,提高合同履行的稳定性。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