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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有人擅自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其他共有人能否要求解除租赁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李某系兄妹,共同继承父母遗留的一套沿街商铺,双方依法办理了共有产权登记,各占二分之一份额。由于张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商铺一直由李某负责日常管理。后李某未经张某同意,以自己的名义与某餐饮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涉案商铺出租十五年,并一次性收取前五年的租金。合同中未载明房屋属于共有财产,也未取得张某书面授权。餐饮公司承租后投入大量资金进行装修并开始经营。

张某得知后认为,李某擅自处分共有房屋使用收益,且长期租赁严重影响其共有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租赁合同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并要求承租人腾退房屋。餐饮公司辩称,其签约时已查看房屋产权证,李某一直负责管理房屋,其有理由相信李某具有出租权限,且合同已经履行多年,如解除合同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属于按份共有财产,出租十五年的长期租赁属于对共有物的重要处分事项,并非一般管理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共有物作重大修缮、变更用途或者实施其他重大处分,应当依法取得符合条件的共有人同意。李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签订长期租赁合同,超越了其处分权限。餐饮公司通过产权登记即可知晓房屋存在共有状态,未进一步核实其他共有人是否同意出租,难以认定构成善意。最终,法院确认租赁合同对张某不发生法律效力,并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判决解除租赁关系,李某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房屋共有并不意味着任何一名共有人均可单独决定房屋长期出租。对于共有房屋而言,应区分日常管理行为与重大处分行为。短期出租、日常维护通常属于管理事项,而长期租赁、改变用途等足以影响其他共有人权益的行为,则属于重大处分,应依法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否则可能因处分权限不足而产生法律风险。

2.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应充分履行审慎审查义务。房屋产权登记能够反映是否属于共有财产,承租人在明知或者应知房屋存在多个权利人的情况下,应要求出租人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材料。仅因其中一名共有人长期管理房屋,并不足以当然认定其享有独立处分权。

3.共有人之间发生出租争议时,人民法院并不会当然否定租赁合同,而是结合租赁期限、合同履行情况、承租人是否善意、是否影响其他共有人合法权益等因素综合判断合同效力及是否继续履行。对于长期经营性租赁而言,共有人在出租前应形成书面意见,并妥善保存授权文件,以避免因内部授权瑕疵引发后续诉讼。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