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名义为遗嘱实为生前赠与,多笔家事财产分层析产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一、基本案情
祖辈夫妻二人共育四名子女,二人先后离世,祖辈长子后续亦去世,引发隔代继承纠纷。祖辈生前签署落款为遗嘱的文书,将村内老宅房屋无偿赠与长期共同居住、赡养老人的一名子女,该子女后续经审批翻建房屋。祖辈因交通事故获赔相关款项,叠加生前股金分红、丧葬费等,扣除开支后剩余30.5万元由一名子女保管。祖母后续出具赠与书,拟将自身全部财产赠与孙子。原告诉请分割老宅房屋、剩余款项及村集体股份收益,法院穿透认定文书性质,分层厘清财产归属与继承份额并依法裁判。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穿透式认定家事文书性质、区分先后财产处分行为效力**,厘清家事赠与与遗嘱继承的边界。首先,文书虽冠以遗嘱名称,但内容为生前无偿赠与、即时处分财产,无死后生效意思,依法认定为生前赠与,而非死因遗嘱,不受遗嘱法定形式要件严格约束。其次,在先合法有效赠与已将老宅房屋权属处分完毕,祖母后续无权再次处分该房屋,晚辈依据后续赠与书主张房屋份额无法律依据。同时,案涉剩余款项为赔偿款、分红、丧葬费的混合财产,法院结合款项来源、家庭支出、公平原则,区分祖辈夫妻各自财产份额,适用法定继承、转继承、生前赠与多重规则分层分割。此外,本案明确长期同住赡养、实际占有翻建房屋、接受赠与并实际管控财产的,赠与行为合法有效,依法优先保护在先合法财产处分效力,兼顾家庭伦理与财产公平。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举证的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