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形式要件缺失被认定无效,农村宅院及股权收益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夫妇早年离世,留有农村宅基地宅院、村集体股权及历年分红、房屋租金收益等遗产。被继承人生前育有多名子女,一名子女先于老人离世,其后代书面放弃全部继承权。其中一名子女持2012年打印遗嘱,主张单独继承院内一间房屋,但该遗嘱存在订立流程脱节、日期代签、内容与见证陈述不符等形式瑕疵。各方就宅院权属、遗产分割比例、分红及租金分配产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认定房屋为老人遗产、遗嘱无效,结合同住赡养情形,酌情确定继承份额并分割全部遗产收益。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打印遗嘱严格审查形式要件,形式瑕疵直接导致遗嘱无效**。民法典明确打印遗嘱需两名以上见证人全程在场、遗嘱人与见证人逐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案涉遗嘱存在脱离遗嘱人现场打印、见证人未自行签署日期、文书内容与见证证言矛盾等重大瑕疵,无法证实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依法按无效遗嘱处理,遗产统一适用法定继承。
同时本案明确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规则,宅基地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子女翻建出资若无明确权属约定,仅构成亲属间帮扶添附,不改变房屋遗产属性。此外,法院秉持赡养多分原则,长期与被继承人同住、承担主要照料养老义务的继承人,可依法酌情多分遗产。房屋租金、集体股权分红属于遗产法定孳息,应随遗产份额同步分割。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