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协议与遗嘱内容并存不冲突,口头退款不免除书面协议履行义务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名下单独所有一套住宅房产,其育有两名女儿。2024年,被继承人与两名子女共同签署书面分家协议,约定房产归长女所有,长女需支付次女58万元补偿款。协议订立后,长女完成转账,次女随即退回款项。次日,被继承人自行订立遗嘱,明确案涉房产由长女单独继承。被继承人离世后,次女起诉要求长女履行分家协议、支付约定补偿款。长女抗辩退款行为视为解除协议,且遗嘱已变更原分家约定。法院认定双方无书面变更、解除协议的合意,分家协议合法有效,判令长女依约付款。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价值在于**明确家事协议与遗嘱的效力适用规则、厘清民事合同解除的法定要件**。首先,合法有效的书面分家协议属于民事合同,对全体家庭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的变更、解除必须以各方书面合意为准,单纯的款项流转、口头沟通,不产生协议变更或解除的法律效力。其次,分家协议与后续遗嘱可并行有效、互不冲突。本案中遗嘱仅再次确认房产归属,未撤销、变更分家协议中关于财产补偿的约定,不能推定出废止补偿条款的意思。最后,民事交易以书面合意为准,当事人不能仅凭事后行为单方否定在先书面协议效力,有效维护了家事财产约定的稳定性与公信力。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