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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已确认房屋归后手买受人,原房主起诉返还房屋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原为农村宅院初始权利人,先后两次连环出售房屋,先卖给城镇居民,后手又转让给本村村民被告。原告先后两次起诉确权,前案分家析产诉讼未处理房屋买卖效力,后案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生效判决明确被告通过连环买卖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原告明知前述生效裁判,再次以占有排除妨害起诉,主张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被告无权占有,要求返还房屋。法院认定生效判决已否定原告所有权主张,被告属于有权占有,驳回原告诉请,同时认定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

二、律师评议

物权返还、排除妨害请求权行使前提是原告享有合法物权,生效民事判决具有既判力,已认定被告基于连环买卖取得房屋所有权,原告无权再主张物权返还。区分重复起诉认定标准:前后两案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法律关系不同,确权之诉与占有排除妨害之诉诉求目的、审理范围存在差异,不满足重复起诉构成要件,法院可正常受理审理。农村房屋连环买卖中,最终买受人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一户一宅规定不否定本村村民合法受让村内房屋的交易效力,不能以此否定后手买卖的合法性。当事人不能无视在先生效裁判,重复主张已被司法否定的物权,否则诉请无法获得支持。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三相同,才构成重复起诉。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该条款规范宅基地初始审批,不禁止本村村民合法受让村内存量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