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裁判已确认房屋权属,当事人提起排除妨害诉求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早年将自有农村宅基地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后该房屋经二次转售由被告购入,形成连环房屋买卖。原告先后两次起诉要求确认案涉房屋归自身所有,两级法院均作出生效判决,认定被告基于买卖合法取得房屋,驳回原告诉请。后原告无视生效裁判,主张被告已有宅基地、房屋买卖无真实合意、属于无权占有,另行提起占有排除妨害诉讼,要求被告腾退返还房屋。被告抗辩自身为有权占有,原告诉求实质否定生效判决。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规则为物权保护请求权必须以合法物权为基础,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其一,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是物权保护类诉求,主张人需持有确认自身物权的生效文书,本案已有判决明确被告合法取得房屋,原告无物权主张基础。其二,区分重复诉讼认定标准,前诉为所有权确认纠纷、本案为物权妨害纠纷,二者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但实体诉求仍无法支持。其三,农村 “一户一宅” 仅约束宅基地新批手续,不能否定合法连环买卖的效力,被告占有房屋具备合法依据。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同时满足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三相同的,构成重复起诉。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