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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分家单无约束力、在先建房处置协议有效、多尽赡养义务可多分遗产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夫妻二人育有三名女儿,二人先后离世,遗留村内宅基地及2010年翻建的二层自建房屋。三姐妹早年签订《盖房及房屋处理方案》,对建房出资、房屋权属、继承分配作出明确约定。后两名长女持分家单主张按份分割房屋,次女不予认可并申请司法鉴定,证实分家单关键签字、指印均系伪造。经查,次女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承担主要赡养、丧葬及房屋修缮义务,户籍为村集体农业户口。双方就房屋份额、出资分摊、占有使用产生争议,诉至法院解决继承纠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清晰,对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纠纷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第一,当事人自愿签署的在先建房处置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全体家庭成员具有约束力,各方应当恪守履行。

第二,经司法鉴定确认的虚假分家单,无当事人真实签字捺印,未形成合法合意,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房屋分割依据,当事人依据虚假文书提出的分割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第三,继承分配秉持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继承人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承担主要赡养照料、丧葬事宜及房屋管护修缮义务的,依法可以多分遗产。结合本案身份属性、居住贡献、赡养付出,法院认定次女享有房屋半数使用权益,符合公平原则。

第四,案涉自建房屋未取得合法建设审批手续,无法确认物权归属,法院仅处理房屋占有使用权益,不影响行政机关后续对房屋合法性、宅基地使用权的认定处理。同时农村宅基地具有人身依附性,优先保障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居住权益,结合物尽其用原则,不宜对案涉房屋进行实物分割。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