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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隐瞒款项已领取事实虚假陈述起诉,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村2009年启动拆迁安置工作,拆迁周转金按政策统一发放至户主账户。原告曾为该村拆迁安置对象,与户主被告原为亲属关系,享有对应拆迁周转金权益。双方早年曾因拆迁补偿款产生诉讼并由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原告于2025年起诉,主张2010年至2013年期间个人周转金共计36300元被被告私自占有未返还,诉求被告返还款项、支付利息及维权服务费。经查,被告早已将案涉全部周转金交由村委会,原告已实际全额领取,其庭审中拒不如实陈述、虚构欠款事实,涉嫌虚假诉讼。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义为民事诉讼严守诚信原则,当事人虚假陈述、捏造案件事实提起诉讼的,法院依法驳回全部诉求。

首先,拆迁周转金属于被安置个人专属补偿权益,户主仅为代领、代管主体,无合法依据不得私自侵占,但本案被告已通过村委会足额转交全部款项,原告实体权利并未受损,其主张返还款项无事实基础。

其次,原告作为案件当事人,在已有村委会收条、工作人员核实笔录、居委会证明等完整证据佐证款项已领取的情况下,仍当庭虚假陈述、隐瞒关键事实,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其虚构债权债务、捏造侵权事实提起诉讼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不实诉讼行为,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最后,当事人主张利息、法律咨询及文书服务费等附属诉求,需以基础侵权事实成立为前提,本案基础债权、侵权事实均不存在,附属诉求亦无法律依据,法院一并驳回合法有据。同时该案也明确,诉讼时效起算以权利人实际知晓权利受损及义务主体为准,即便时效未经过,无事实依据的诉求仍应驳回。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