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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分家协议签字真实即有效、未捺手印不影响物权分割效力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同胞兄弟,早年在父母及生产队干部主持下完成农村宅基地房屋分家,原始分家单因年代久远灭失。二人后续补签《分家证明》,明确村内案涉院落北房、西房及院落通道的具体分割方案,双方均签字确认。后续被告私自将案涉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至己方名下,拒不配合分户确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院内北房西侧两间归其占有使用。本案其余法定继承人均书面放弃继承权利、不参与诉讼,被告以自身未捺印为由主张分家协议无效。

二、律师评议

本案为典型的农村宅基地分家析产纠纷,核心裁判要点厘清了农村分家协议的效力认定标准,具有极强的司法参考价值。

首先,农村分家单是民间普遍的财产分割方式,兼具家庭财产分配、权属确认的法律效力,并非必须捺印生效。只要文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签字确认,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合法有效,单一缺失手印不能否定协议整体效力。

其次,本案证据链条完整,新旧证据相互印证。当事人补签的《分家证明》还原了早年分家事实,结合村委会亲属关系证明、老旧土地房产存根、法院现场勘验笔录及被告当庭自认内容,足以佐证房屋分割方案的真实性、客观性,原告的权属主张具备完整事实支撑。

最后,本案适用从旧兼从轻的法律时间效力原则。案涉分家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但审理可适用现行民法典物权、合同相关规定,确认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法院确认物权归属。被告私自独占宅基地登记权益、拒不履行分家协议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无合法依据,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确权诉求。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