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家庭内部赠与及分家析产意思真实有效,当事人主张赠与无效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为村内宅基地合法使用权人,因村内地质灾害搬迁政策,以原有宅基地置换三套集体建设安置房,该类房屋无合法产权登记手续,属小产权房。原告先后与多名子女签订家庭财产确认书、赡养协议、律师见证赠与协议,将案涉房屋赠与被告。后全家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由被告出资对价购买其他兄弟姐妹继承份额,固化房屋权益。被告长期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承担居住费用并履行赡养义务。原告事后以被告非本村村民、房屋禁止赠与为由,起诉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价值在于明确“小产权房对外转让无效与家庭内部分配效力的区分规则”。
首先,案涉房屋虽无不动产登记、属于政策类小产权房,存在行政管理限制,但具备合法居住使用价值,法律并未禁止家庭成员内部基于真实意思开展赠与、分家析产、继承补偿等财产处置行为,家庭内部财产处分不触碰法律强制性无效条款。
其次,本案存在完整的证据链条,多份家庭协议、律师见证手续、出资付款凭证、长期居住缴费记录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涉赠与及财产分割是全体家庭成员一致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虚假意思、欺诈、胁迫或违法情形。且被告已支付对价、实际占有房屋、履行赡养义务,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
最后,需要明确司法裁判边界:法院确认家庭协议有效,仅认定家庭成员内部财产约定对各方具有约束力、合法有效,**并非对小产权房的产权合法性、可交易性作出行政确权认定**,不能对抗行政监管及相关整改规定,仅约束家庭内部民事法律关系。原告无证据证明赠与行为存在无效情形,其诉求依法应予驳回。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