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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分家协议未经三方合意解除持续有效,单方退款不免除履约义务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一、基本案情

姐妹二人与母亲三方签订《分家协议书》,约定母亲名下房产归妹妹所有,妹妹向姐姐支付58万元补偿款。协议签订后,妹妹完成转账,姐姐随即原路退回款项。后续母亲订立遗嘱,确认案涉房产由妹妹单独继承,不久后母亲离世。妹妹主张双方已解除分家协议、遗嘱替代原协议,拒绝付款。姐姐诉至法院,要求妹妹按协议支付约定补偿款,双方就分家协议是否解除、是否继续履行产生争议。

二、律师评议

本案明确了家庭分家协议的司法认定规则,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一是分家协议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效力独立存在,仅在各方协商一致时可变更、解除,单方退款、反悔行为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二是后续遗嘱与分家协议内容一致时,仅为对协议内容的确认,不能推定当事人具有解除、废止原分家协议的意思。

三是区分单方行为与合意行为,款项往来仅为履约瑕疵,并非解约合意,不能据此免除当事人的合同履约义务。即便房产最终通过遗嘱确认归属,当事人基于分家协议作出的财产补偿约定仍需继续履行,切实维护家庭财产分割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