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某某、薛某、高某与丁某、邓某某、丁某某、邓某某、李某某共有纠纷案(商铺代持、按份确权、继承放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三原告(牛某某、薛某、高某)与邓某宏、被告李某某五人签订《合作购房协议书》,共同出资购买西安兰蒂斯城商业商铺。各方按面积确权:李某某530㎡(50%)、邓某宏180㎡、牛某某200㎡、高某100㎡、薛某50㎡。因当时产权登记人数限制,各方约定由邓某宏、李某某代持全部产权,三原告份额隐名登记在邓某宏名下。
三原告已全额出资完毕,房屋后续实际登记至李某某、邓某宏二人名下,实测面积略少于协议预估面积,但各方仍按原出资比例、约定面积比例确认权属份额。
2022年邓某宏去世,其法定继承人为配偶丁某、子女邓某某、丁某某、父亲邓某某。后续生效判决查明:邓某宏名下16.98%商铺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丁某享有其中8.49%;剩余属于邓某宏遗产部分,全体继承人均书面放弃继承。
案涉商铺现已被法院多轮查封、存在抵押,无法办理过户变更登记。三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各自按份共有份额、判令被告配合过户、拍卖分割房屋。
被告抗辩:高某份额已有生效判决确认,属于重复诉讼;邓某宏继承人已全部放弃继承,不再承担份额相关义务。被告李某某、邓某某缺席庭审。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隐名代持、按份共有协议合法有效。五方书面购房协议、完整转账出资记录、长期租金分配事实相互印证,法院认可借名代持、按份共有法律关系成立,按各方原始约定面积比例直接确权,不因实测面积微调而变更份额比例。
2. 生效判决事实预决效力适用。高某9.43%份额已有前诉生效判决确认,本案不再重复裁判,避免重复诉讼;其余原告牛某某、薛某依据同源协议、出资流水,依法确认对应份额。
3. 继承人放弃继承直接消灭继承权利义务。邓某宏全部法定继承人均书面放弃遗产继承,因此邓某宏名下除配偶析产部分外的剩余份额,无继承人承接,被告子女、父亲不再享有房屋份额、不承担对应配合义务。
4. 房屋查封、抵押状态阻却过户及分割。涉案商铺存在司法查封及历史抵押,属于法律上履行不能,法院驳回过户、拍卖分割诉请,明确原告可在查封、抵押障碍消除后另行主张变更登记与实物分割。
5. 缺席审判规则适用。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法院依据在案证据依法裁判。
【最终确权结果】
1. 李某某:50%;
2. 牛某某:18.87%;
3. 高某:9.43%(前案已确认);
4. 薛某:4.72%;
5. 丁某享有夫妻析产份额8.49%,其余邓某宏遗产份额因全部放弃继承,无继承人承接。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确权规则)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合同有效、严守约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