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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内黄支行与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24 年 月 27 日,曹某丁与原内黄农信联社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借款 60000 元,期内年利率 9.3%,逾期罚息上浮 50%,到期日 2025 年 月 27 日;银行足额放款,曹某丁仅偿还利息 4034.09 元,本金及剩余息费未清偿。 借款存续期间曹某丁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死亡,遗留房产、存款等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曹某甲、子女曹某乙、曹某丙。后农信联社改制更名为某银行内黄支行,银行起诉全部继承人,要求三人连带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诉讼中曹某乙、曹某丙提交书面放弃继承声明;三被告经法院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曹某丁生前负有的还本付息义务属于被继承人遗产债务。

继承规则适用区分处理:

曹某甲未出具放弃继承书面声明,依法视为接受继承,仅需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限额内清偿案涉 6 万元本金及合同约定利息、罚息,已付利息 4034.09 元予以抵扣;

曹某乙、曹某丙书面放弃全部遗产继承,依据民法典规定,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不承担任何清偿责任,原告诉求二人连带清偿不予支持。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答辩、质证权利,法院可缺席判决。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本息偿还);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放弃继承形式)、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范围)、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限定继承、放弃继承免责);《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举证责任、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