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朱某与王某乙、王某丁、王某戊分家析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庚、王某己夫妻育有四子:王某辛、王某乙、王某丁、王某戊。案涉某村 34 号院老北房 6 间由王某庚、王某己 1990 年自建,经生效判决确认归二老所有;该院土地登记在王某丁名下,王某丁长期在此居住、无其他宅基地。
2016 年 4 月 17 日,王某庚、王某己签署书面文件(名义为遗嘱、实质为生前赠与),将 34 号院全部房屋无偿赠与王某丁。后王某丁 2017 年经村委、镇政府审批翻建院内房屋,实际占有使用至今。
2018 年王某庚因交通事故去世,家属获赔 76 万元(含死亡赔偿、王某己受伤赔偿),扣除医疗、丧葬、老人赡养开支后剩余 30.5 万元由王某乙保管。另王某庚、王某己名下持有村股份合作社股权及历年未发放分红。
2018 年 7 月,王某辛、王某丁签字字条,原告主张系放弃王某庚遗产全部归王某己,法院认定仅为办理丧葬费所用,不构成整体放弃继承。 2018 年 8 月,王某己出具《赠与书》,主张将自身全部房屋、财产赠与孙子王某甲。
王某己 2022 年去世、王某辛 2022 年去世。原告王某甲、朱某起诉:要求分得 34 号院房屋五分之四、分割 30.5 万元余款、分割二老股权及分红。 被告抗辩:2016 年赠与真实有效、房屋早已归王某丁所有;赔偿余款应四子女均分。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名为遗嘱、实为生前赠与” 优先适用 2016 年二老书面文件无任何死后生效意思,明确为 “赠送”,属于生前赠与合同。经笔迹鉴定王某庚签字真实,且王某丁长期居住、后续翻建房屋、长期管控院落,赠与已实际履行、财产权利已转移。
在先有效赠与覆盖在后处分行为 房屋已于 2016 年完成赠与归属王某丁,王某己 2018 年出具赠与书时,已不再享有案涉房屋所有权,属于无权处分,故原告依据 2018 年赠与书主张房屋份额,依法不成立。
30.5 万元余款定性与分割规则 该款项系扣除老人全部赡养、医疗、丧葬支出后的剩余款项,法院按王某庚遗产属性为主认定,由五位法定继承人(王某己、四子)均分,每人 61000 元。 王某己份额赠与王某甲、王某辛份额由王某甲转继承,最终王某甲合计分得122000 元;王某丁、王某戊已各自领取 61000 元。
股权及未发放分红分层继承、赠与叠加分割 二老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先析产、再继承、再适用赠与:
王某庚、王某己各自名下股权及未发放分红,原告王某甲继承受赠7/10 份额;
王某乙、王某丁、王某戊各分得1/10 份额。
证据与程序认定 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权利;原告垫付的鉴定费因鉴定结论未支持原告主张,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定义)、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开始时间)、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顺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均等分割)、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转继承)、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先析产再继承)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